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(一)

医疗事故处理条例

优质回答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,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医疗秩序,保障医疗安全,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,制定本条例。

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,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。

理医疗事故,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及时、便民的原则,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,做到事实清楚、定位准确、责任明确、处理恰当。

法律依据

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三十七条:发生医疗事故争议,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,应当提出书面申请。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、有关事实、具体请求及理由等。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,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。

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时间 (二)

优质回答目前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,发生医疗事故后按该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。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。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医疗事故处理程序

一旦发生医疗纠纷,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。

病员死亡的,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。其中尸检的申请,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,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。

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,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,向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。对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,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可向区、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。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,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,向所在省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,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对所在省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法律依据

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

第一条

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,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医疗秩序,保障医疗安全,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

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,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。

第三条

处理医疗事故,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及时、便民的原则,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,做到事实清楚、定性准确、责任明确、处理恰当。

第四条

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,医疗事故分为四级:

一级医疗事故:造成患者死亡、重度残疾的;

二级医疗事故:造成患者中度残疾、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;

三级医疗事故:造成患者轻度残疾、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;

四级医疗事故: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。

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。

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(三)

优质回答【法律分析】

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,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医疗秩序,保障医疗安全,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所制定的。该条例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,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发布,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,条例分总则、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、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、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、医疗事故的赔偿、罚则、附则共7章、63条,同时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废止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

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,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及时、便民的原则,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,做到事实清楚、定性准确、责任明确、处理恰当。

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。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,不再重新处理。

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实施对护理工作的影响及相应对策 (四)

优质回答为探讨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对护理工作带来的重大影响,从4个方面阐述了在目前护理管理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,提出应正确认识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,改进护理工作模式,为护士适应新规则提供思路。

关键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护理工作 对策

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。作为医疗机构中的护理人员,有必要认真思考目前护理管理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,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,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。

1 护理管理面对的法律问题

1.1 目前护理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病人应享受的权利 护理人员的配置1978年由卫生部编为病床与护士比例为1∶0.4,医护比为1∶2,设编与国际标准相比偏低。即使1978年卫生部的要求,目前所调查的医院均未达到。护理人力资源缺乏,医护比例倒置现象普遍存在 [1]。整体护理的实施和老年病人的增加使护理工作更加繁杂、具体,工作量增加。有些医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,减员增效,使护理人员的配置雪上加霜。由于配置不足,一名护士常常同时执行几名医生的医嘱,造成医嘱不能及时地执行而延误病人的治疗。由于忙于重病人的抢救和护理,可能忽视其他病人的护理。由于配置不足,工作繁忙,有时兼顾不了许多情况,意外事故很难预防。但是,对一位病人来说,从他住到医院开始,病人的所有权利都有权享受。由于护士配置不足,服务不到位,病人不满意,导致护理纠纷增加。一旦发生纠纷,护士很难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。

1.2 护理文件书写不规范 住院病人拒测或外出不能测量生命体征,若在病历上如实填写,病历的完整性达不到要求,为了病历的完整,有的护理人员编造有关数据。又比如,一级护理的病人按要求15~30min巡视病房1次,严密观察病情变化,并做好记录。但是,一名护士值班时常常因为负责几十位病人的管理,单输液时更换液体就可使这个护士忙碌不停,所以做了不记、多錾偌牵锹嘉薹笆钡南窒蟊冉掀毡椤/P>

1.3 住院病人的管理存在隐患 住院病人应当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,服从医护人员管理,但是有的住院病人不了解或不遵守,未经主管医师准许,私自离院外出或虽请假未能按时返回,一旦发生意外,必将引起法律纠纷 [2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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